别人抓住自己的心理,利用自己的弱点,被别人心理操纵了。怎么办(授人以柄受制于人的意思)
- 时间:
- 浏览:0
- 来源:家庭教育网
授人以柄受制于人的意思
“授人以柄受制于人”是指将自己的权力或优势交给他人,从而使自己处于被控制的地位。
未成年女性如何面对/正确处理来自同学的校园性骚扰
个人建议首先要学习一些基本法律常识所谓的性骚扰: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公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对这个原来“欲说害羞”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2001年7月西安市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因缺少证据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童女士败诉。此后全国陆陆续续的性骚扰案例不断涌现,但绝大多数都以原告的败诉为终。 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是性骚扰案的三大特点,之所以会出现这三个特点与性骚扰本身的特点不无关系,当然也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的滞后有关。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才第一次提到性骚扰这一法律术语,关于如何反性骚扰更是轻描淡写;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终见“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规定。但是因同样没有解决性骚扰的性骚扰只是“水中望月”。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反性骚扰法律是逐步向前发展的。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性骚扰词源的分析及对性骚扰这一概念内涵的扩张,得出性骚扰是侵权行为的本质;第二部分是对性骚扰侵权行为各要素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有的反性骚扰的法律的分析并指出其不足;第四部分是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反性骚扰立法例的介绍并总结出几点经验;在第五部分中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性骚扰立法的建议。[3]
表现形式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文艺内容;
2、行动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1]
主要类型
补偿型性骚扰:大多数性骚扰者属于这类男人,由于长期性匮乏或导致的一时冲动势必使他对女性做出非礼的冒犯举动。此种人的骚扰行径多是出于不同程度的亏损心理,骚扰的目的与其说是想占有女人不如说是想占便宜。
游戏型性骚扰:多是有过性经验的男人,懂得女性的弱点,把女性视作玩物,对女人的非礼和不敬出于有意的游戏心态。这类男人一般是“猎物能手”或。骚扰的目的一半是为了猎奇,也为印证自己的男性“势能”和“本事”。
权力型性骚扰:多发生在老板对雇员或上司对下属,尤以居多。骚扰者大都受过较好的教育,骚扰时虽然也多出于游戏心态,却比一般游戏者的表现要“高级”且“彬彬有礼”。此种骚扰者大都把女性视为“消费品”,且因为明显的利益关系,他甚至认为女人喜欢这种骚扰,并把这种骚扰当作自己的“专利”。
攻击型性骚扰:此种男人多半在早年和女人有过不愉快的关系史,对女人怀有较大的恶感和仇恨,把女人视为低等动物或敌人。他的骚扰有蓄意的伤害性或攻击性,骚扰者有时并不想占有那个女人,不过是满足和平衡他对女人的蔑视和仇恨。
病理型性骚扰:这是带有明显病态表现的性骚扰,如所谓的窥淫癖和癖。此种男性骚扰者大都是真正的性功能失调者。骚扰本身能给他带来强烈的性冲动和,却无法“治愈”他,反倒会加深他的病症。[4]
认识误区
只有女性才会受到性骚扰
根据一般数字显示,大部分受害者为女性,但事实上男性也会遭受性骚扰,但数字普遍偏低,这可能基于下列原因:男性对于性骚扰的认定范围较女性的窄。就是说,大部分男性在界定自己是否受到性骚扰时有一个较大的容忍度,或者他们大都不以为意。如:被人拍拍腰背,女性对这种行为的敏感度较男性的敏感度高;若遭受女性性骚扰,男性大都不愿向外界诉说。他们担心可能没有人会相信。男性的自尊心促使他们不愿向人诉说。他们被女性性骚扰可能被理解为懦弱,亦表现了他们脆弱的一面。
只有年轻、容貌好的人才会被性骚扰
无论何人,不论他的性别、年纪、外貌、特征或背景,均有可能受到性骚扰。而且女性衣着也不可以作为性骚扰的借口。
语言上的性骚扰比身体上的性骚扰更普遍
事实上,言语上的性骚扰更为普遍,如笑话等。很多人认为一些带有性意识的言论或笑话是对另一方的一种赞美,但问题在于对方的感觉究竟是赞美或侮辱。[5]
心理分析
性骚扰心理产生分析
性骚扰心理的产生,与人的求心理的异常有很大的关系。,或求,是人的性意识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性心理因素,它构成人的性行为的内驱力。有求并不一定会导致性骚扰或性犯罪。只有在求通过正常渠道达到满足时才不会导致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而走向邪路。人的性需要受到性意识的驱使,而性意识变成性行为的中介是性活动的动机,性动机激发当事者去行动,使人进行性取向、性对象的选择,以求得的满足。性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其所引起的性动机越稳定,越有力。但人的性意识,又决定着人的性冲动的方向。一个性意识不健康的人,就必然决定着其性冲动的方向朝着邪路上发展,并不能以自己的性观念、性道德来约束自己的性冲动。人如果没有这种自约力,加之没有正常的途径来满足性冲动,则会在其他因素的促动下,使性冲动转化为性骚扰,或性越轨,或性犯罪。
另外,人的性压抑也会使人形成性骚扰心理。积欲长期得不到合理、正常发泄的人,则会以歪曲的形态发泄自己的积欲。
哪些人更容易受到异性骚扰
容貌漂亮,富于性别魅力的人。性格软弱、柔顺,独立性差,喜欢逆来顺受的人。处于被异性支配和操纵地位的人。经常与异性打交道特别是经常与那些作风不正派的异性打交道的人。婚后生活不幸福的已婚者,择偶失败或情场失意的未婚者,当他们的这些个人隐私被泄露,并且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时,都容易受到异性骚扰。
哪些人更容易对异性实施骚扰
攻击性、侵犯性强、支配欲强和占有欲强的人。掌握某些社会资源如权力、财富和地位等的人。婚后生活不幸福、择偶屡遭失败,造成自己情爱和长期得不到满足的人。思想、道德败坏的人。某些性心理障碍者。
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
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漫画
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起草了《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6]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性骚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骚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骚扰。但从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骚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骚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在,2002年公布了两性工作平等法,分为敌意工作环境与交换式性骚扰,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行为人与受害者之。[6]
2018年8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
国外法律规定
德国:于199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于1980年发布之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6]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之规定为主。2013年12月2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经修改的《男女雇用均等法》准则,其中规定间的不当言行也属于性骚扰。新规定将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法国:定于21日发布一项打击性暴力的法案,新规包括对街头性骚扰当场罚款以及延长提出指认的期限。这项法案需经法国议会通过才能生效。针对街头性骚扰行为当场罚款,罚款数额从90欧元到750欧元不等,如果是累犯或情节严重,罚款数额可能更高。[7]
主要影响
耻辱感
性骚扰会影响和限制被骚扰者的生活,损害她的形象以及自尊和自信。个人尊严是自我价值的护卫,自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若一个女人屡次遭受性骚扰,她就容易怀疑自己的价值。人们总是对高贵的和好的东西生出捍卫之心,假如你不认为自己高贵,你怎么可能去捍卫自己呢?而性骚扰带来的耻辱感对女人自尊和自信的损伤往往混淆了她自身的价值标准。使她变得自惭形秽。
恐惧感
由于生理差别和文化影响,很多女人本来对男人就有种莫名的恐惧,性骚扰的发生会增加她的厌恶和恐惧,使她生活在恐惧、怀疑和压抑之中,加上人有想象的禀赋,不快的想象很有可能使她患上“男性恐怖症”,以致严重影响她对整体男性的看法。
自闭
有些女孩因性骚扰的痛苦记忆而陷入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习惯性恐惧中,从此有意识地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与男往,拒绝恋爱和结婚,变得悲观厌世,成为性骚扰的牺牲品。
盲目依赖
由于胆小和恐惧,受到性骚扰的女性很可能产生盲目依赖感,下意识地想置身于某个男性的保护。这种过分企盼安全的不安全心理使她容易产生“急于求成”或“速战速决”的婚姻错误。一旦成婚,发现自己一心托付的男人并不比性骚扰者好多少,甚至那个男人在得到她以后还会用她曾经的伤痛再度刺伤她。
全面了解相关的信息后做好自我保护也可以学习一些简单的自卫有备无患!
猜你喜欢